这些年来,抄袭的恶行十分猖獗,因而痛恨者众多,执法执纪者对其处置的力度也有所加强。不料在一片讨伐声中传来一点反调,有人竟要为抄袭“平反昭雪”了。1998年8月5日《中华读书报》所载江炜的《抄袭与剽窃》一文(以下简称“江文”)声称:“痛恨者众多,不能顺理成章地成为阻止平反昭雪的由头。……匡正视听的工作在初识阶段大多是由少数人发起的。”
但是,由个别人发起的为抄袭“平反昭雪”,决不是什么“匡正视听”,而恰恰是混淆视听。现在有必要对此做一番澄清的工作。
首先应该说明,一个词的涵义是约定俗成的,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界定的。一个词的确切涵义,记载在严肃的特别是权威的词典里。以下是几部词典对“抄袭”的解释:
《辞海》释为:“窃取别人的文章以为己作。”
《汉语大词典》释为:“窃取别人所作文字以为己作。”
《现代汉语词典》释为:“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。”
三个条目的释文,只在文字表述上略有差异,实质上完全一致,可见对“抄袭”的涵义人们早已取得共识。
“抄袭”,现在不仅是一个普通词语,同时又是一个法律术语。那么,法律上是怎么界定“抄袭”的呢?《版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词汇》解释说:“抄袭,一般理解为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,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,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。”(转引自沈仁干著《谈版权》,吉林人民出版社版,第124页)我国著作权法也是这样理解“抄袭”的,所以该法第四十六条把“抄袭他人作品”定为侵权行为。
综上所述,显而易见,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,抄袭都是剽窃,是违法乱纪的行为,丝毫没有“平反昭雪”的余地。
然而“江文”却把这个词的涵义任意扩大,把不属于抄袭的行为也当作抄袭,然后以这些行为的合理性、合法性来为抄袭“平反昭雪”。
“如果是作家,在文章中抄袭些古人的典故、佳句,叫作引经据典,被认为是学识渊博的表现。”这里故意把引用和抄袭混为一谈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,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,但是应当指明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和作者。抄袭则是把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,这和引用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。
“绝大部分人的绝大部分思想、说法、作品无外是抄袭基础上诞生的产物”,“人类的文明,似乎就是在不断地抄袭中发展着。”这就把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一切学习、借鉴、继承都一塌括子归到抄袭名下了。混淆是非,莫此为甚!
“江文”说:“区分抄袭与剽窃的关键,要看这借用者在被人揭穿之前,是否有意思表示告知读者谁是真正的所有人。”照此说来,既然抄袭者“有意思表示告知读者谁是真正的所有人”,那么也就不成其为抄袭者了,因为抄袭的本质特征就在于把别人的作品窃为己有,冒充“真正的所有人”,否定了这个本质特征也就否定了抄袭,哪里还谈得上“区分抄袭与剽窃”?其实抄袭与剽窃并没有多少区别,一切抄袭都是剽窃,不过非文字作品的剽窃往往不称抄袭而已。
对于抄袭,今天我们所需要的决不是什么“平反昭雪”,而是更加坚决地、有效地同它斗争下去。